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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信息来源于:城市联盟 发布时间:2006/4/23 19:29:07
本溪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公示


  为方便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需求和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公开、公正,特制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公示如下:

办证、审批、发放程序

一、生育服务证(原生育指标证)审批发放程序
1、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程序: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三个月内持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初婚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辽宁省孕产保健手册》、婚检证明等到乡(镇)、街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2、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程序: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需持男女双方单位证明、结婚证(再婚者需持离婚判决书或一方丧偶证明),经乡(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县(区)计生委填写《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盖章,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盖章并签署意见,之后,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由县(区)计生委审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负担费,签订《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合同》和《不超生合同》,由乡(镇)、街计生干部到县(区)计生委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1、申请:合法夫妻终生自愿只生(养)育一个孩子,并已经落实节育措施,可以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自愿只生(养)育一个孩子审批表》。
2、审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审查盖章。
3、发证:将《自愿只生(养)育一个孩子审批表》报县(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之月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
三、病残儿鉴定工作程序
l、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母亲单位、村(居)委会计生干部核实后,提交乡(镇)、街计生办。
2、乡(镇)、街计生办对病残儿进行目测审查,符合条件者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粘贴病残儿母子(女)近期半身二寸合影照片,加盖计生办公章,上报所在的县(区)计生委。
3、县初检由县计生委组织进行,区初检由区计生委组织到市指定医疗单位进行,符合条件的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4、市计生委每年在第三季度集中组织一次病残儿鉴定。
5、经市级鉴定合格的病残儿,由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一个月后无异议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县(区)计生委。县(区)计生委将结果上报市计生委并领取医学鉴定表。
6、凡被批准可以再生有二胎的,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和二胎社会负担费(农业户30O元,非农业户400元)于每月8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到市计生委办公室财务交款办理二胎生育指标(携带身份证、一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医学鉴定表和生育指标五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四、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申请: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结婚证,到村(居)委会开计划生育证明;流出人员和包保责任人分别与乡(镇)、街或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或包保责任书;已婚育龄妇女须到乡(镇)、街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检查孕情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技术服务人员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单。
2、办证:流出人员持村(居)委会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流出育龄妇女还需持乡(镇)、街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出具的孕情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报告单。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验证:流入人员到达现住地后,应主动到现居住地乡(镇)、街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乡(镇)、街应在5日内对流入人员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登记造册;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下达通知书,限期补办,并告知超过期限,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程序
1、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实行“双轨制”,即以计划免费发放为主,零售网点销售为辅。
2、计划免费发放是依据基层报表拟定分配计划,自上而下逐级将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到使用者手中。发放对象是长期居住在我市城乡的育龄夫妇。
3、领取办法:农村到村或中心户领取;城市到所在单位领取;下岗、放假职工或无工作者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
4、计划免费发放时间:市、县(区)、乡(镇)、街、厂每季发放一次;村(居)委会、车间每月发送一次。
六、避孕药具管理指南
  零售点设置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零售市场管理要做到“证明合法、专柜专营、专人专卖、品种齐全、明码实价、服务到位”,零售货源管理要做到“审验注册、质量可靠”,严控进货渠道,严肃查处非法零售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具和暴利行为。
责任追究:各县(区)对属地单位的管理做到无漏统、漏管、天供应空白,否则取消平先资格。对各级药具管理人员人员要培训、持证上岗、掌握药具管理和使用科学知识,确保群众使用安全、及时、有效。对由于失职引起药具损坏变质、浪费遗失、被盗丢失等责任事故者要追究人员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非法销售伪劣药具,当场没收;对超范围经营及无证经营经营业户勒令停业,限期整改;对谋取暴利、高价销售的商店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七、信访工作程序
1、权限范围
(1)经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并要处理结果或指令直接查办的;
(2)控告、检举党员、干部、群众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反映部门或单位对计生工作严重失控的;
(4)对处罚不服,且有正当理由的;
(5)因节育技术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处理不当或对鉴定结果不服表示异议的;
(6)反映计生工作中行政侵权和严重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因计划生育工作遭到打击报复的;
(7)利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计生经费的;
(8)有价值的批评和建议;
(9)按政策规定应予以解决问题而有关部门或单位推、拖、顶看不办的;
(10)需要协调处理的计生信访事项。
2、办理程序
(1)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2) 提出办理意见,报请领导批示;
(3)立案交办;
(4)调查办理;
(5)催办审结;
(6)回访归档;
3、时限
一般信访案件一个月内结案;重大案件和省级以上立案的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咨询、投诉电话当日回音。

生育调节

l、男 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男 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属初次生育的,怀孕后,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街办理生育手续。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且女方达到再生育年龄,经申请,由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l)只有一个孩子,经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养)育的。
(4)再婚夫妻一方计划内生育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6)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7)女方是农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8)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是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9)同胞兄弟两人以上均为农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10)农民中的有女无儿户,其中招婿的一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11)双方均为农民,其中一方残疾,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12)双方均为海岛常住居民,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
(13)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缴纳社会负担费,具体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准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l)怀孕后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引产的;
(2)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和死亡原因的。

收费、处罚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1)农民生育二胎的收取社会负担费300元,城镇和非农业户生育二胎的收取社会负担费400元。(2)特殊情况生育三胎的收取社会负担费800元。(3)病残儿鉴定费一次性收取200元。(4)并发症鉴定一次性收取300元,鉴定中的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2、计划外生育收费
(1)超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的为超生。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的,征收5000元至50000元。第三个孩子以上属于超生的,征收1万元全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征收15万元以内。
(2)抢生:未达到规定生育年龄生育的,为抢生,征收1000元至5000元。
(3)早育:女20周岁零9个月以下生育的,为早育。对早育的,征收1000至5000元。
(4)非法收养:无《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收养的为非法收养。第一个孩子是非法收养的,征收1000元至5000元;第二个孩子以上是非法收养的,比照超生收费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5)单位职工出现超生的,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征收当年经费或税后利润的5‰的计划外生育费,但收费不得少于5000元。
二、罚款项目及标准
1、 对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或秩序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参加孕情检查的,每次罚款50元至100元。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每日罚款1元至10元,直至采取节育措施的。
(3)计划外怀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终止妊娠,每日罚款20元至50元,直至终止妊娠之。
(4)符合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的,罚款50元至100元。
(5)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生育服务证已怀孕或生育的,罚款200元至500元,并另行征收社会负担费。
2、对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对瞒报计划外人口出生统计数字的直接责任者,每瞒报一例罚款100元至500元。
(2)对出具假证明的,每例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3)对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每例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4)对没有节育手术合格证人员施行节育手术的,每例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5)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者每例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并对单位每例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6)对未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而经销避孕药具的,处以2000元至 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7)何时未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责任人每例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惰节严重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并对单位每例处以5000元到2万元罚款。
(8)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超生人员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帮助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以 5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而无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令其补办,逾期不补办或拒绝交验婚育证明的,每例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2)对招用或留宿、出租房屋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员的,按流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3)为计划外怀孕和生育人员逃避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居所和帮助的单位及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4)对骗取、伪造、涂改和买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每例处以 500元至1000元罚款。
(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处以 5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责任者的收费、罚款必须下达正式收费、罚款决定书,必须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专用收据或罚款专用收据,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或打白条。
对有不符合本公示行为的,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本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845504   
明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2856616
溪湖区计划生育委员会:5836510
桓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8823691   
南芬区计划生育委员会:3834302
平山区计划生育委员会:2843252   
开发区计划生育委员会:5851552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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