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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办理户口指南

信息来源于:本溪在线 发布时间:2006/5/17
办理户口指南

  一、下列户口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随父或随母落户。
2、注销户口:
(1) 死亡注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非正常死亡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2) 入伍注销:《入伍通知书》、本人身份证。
(3) 出国注销:公安机关出具的《办理户口手续通知单》。
3、市内非农业户口迁移落户:
(1) 夫妻投靠:结婚证。
(2) 父母、子女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 搬迁:房票。
4、分、立户:房票。
5、大、中专学生落户:
(1)毕业落户:市人事局的《本溪市毕业生就业安置户籍关系介绍信》或市教委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户口介绍信》、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迁移证。
(2)转学退学: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迁移证。
6、两劳释解人员落户:责任区民警签字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教养证明书》,报分、县局备案后落户。
7、回国恢复户口落户:护照。
8、复员转业回原籍落户:市安置办的《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
9、军转干部及家属落户:《军队专业干部(家属)落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有随迁家属的,还需迁移证。
10、一般项目的变更更正:
(1)文化程度:毕业证。
(2)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3)兵役状况:复员证。
(4)服务场所:工作证、单位证明。
(5)职业:单位证明。
(6)籍贯:父母户口簿。
11、市内农业户口夫妻投靠:结婚证、迁入地村、镇证明、计划生育证明、户籍证明。
二、下列户口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学龄前儿童更改姓名:父母申请。
2、成年人随父或随母重新确定民族成分:父母户口簿,民委审批表。
3、工作调转落户:调令、调动人员登记表。外市、县的需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
4、回国异地落户:护照、房票。
5、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
6、义务兵异地安置落户:需《复员安置落户介绍信》、省安置办批文、需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
7、志愿兵投妻落户:省安置办批文、《复员安置落户介绍信》、结婚证、妻子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三张。
三、下列户口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1、更正出生日期: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人事档案原件、复印件、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申请表等合法有效证件。
2、更改姓名:改姓的,需《公证书》。改名的,需原合法有效证件或档案原件、复印件。
3、更改民族:民委批件及父母民族成分证明,学生还需学校证明。
4、农对农迁居落户:本人申请、房票、原籍户籍证明、预落地村、镇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5、为繁荣我市经济,以下各类人才申请到本溪市区落户,凭以下手续:
(1)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经市局审批落户。
(2)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经市局审批落户。
(3)获得国家、省部级专项奖励的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奖励证明、户籍证明、经市局审批落户。
(4)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及对本溪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凭本人申请、特殊专业技术证明,户籍证明,经市局审批落户。
(5)各类专家、获得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可凭本人申请、职称证明、户籍证明、经市局审批落户。
6、鼓励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人员落户,凭以下手续:
(1)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家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由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2)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户籍证明,由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3)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和有合法自建房的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房票、户籍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上报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4)企业聘用的从事苦、脏、累、陷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由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7、外市县夫妻投靠、父母子女相互投靠的户口迁移条件
a) 夫妻投靠的,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落户。
b) 父母投靠子女的,采取老人自愿原则,可凭本人申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落户。
c)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一户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允许投靠父母,不再受年龄及户口性质限制。凭本人申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还需婚姻情况证明)、户籍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落户。
8、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凭本人申请、公证书、户籍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由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9、少数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来源,实际仍居住农村的人员,本人要求"非转农"的,只要乡(镇)、村同意接收,凭本人申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户籍证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房票,经社区民警调查,由市公安局户证部门审批落户。
四、收费标准
《准迁证》、《迁移证》每证4.5元,《居民户口簿》每本9元,《集体户口簿》每本30元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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