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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信息来源于:本溪在线 发布时间:2006/12/11
关于调整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本劳社发〔2002〕31号

各自治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本钢,市直各单位:
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门诊特殊病种做如下调整:
一、下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级医院400元∕人次调整为300元∕人次、二级医院500元∕人次调整为400元∕人次、三级医院600元∕人次不变。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l00元,在市郊医院住院的及传染病、精神病在专科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一个等级(l00元),但最低不能低于300元。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门诊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l000元调整为600元。
二、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新增加的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特殊病种为: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用药,精神病,肺结核。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 溪 市 卫 生 局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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